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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发帖时间:2024-07-02 21:16:56

本文目录一览:

  • 1、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 2、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3、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各单位、职工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土、托、郊及市三区所属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旗、县、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登记。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均应按本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第四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合同的研究开发方、 *** 方、顾问方、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涉及科技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核定密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 ***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 *** 合同、专利权 *** 合同应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后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准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全区统一制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统一政策,严格掌握纯技术性收入中奖酬金的审批标准,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与登记工作。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第八条 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认定;

(三)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核定技术性纯收入。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物价局内科字(1989)第98号《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执行,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第十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未经登记的合同,银行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一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财税奖励等优惠政策。需提取奖酬金的,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受让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合同文本、成本核算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填写“报酬费支付单”,并加盖呼和浩特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当事人凭此支付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酬金;需办理科技信贷的,同时向银行报送技术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登记表”和项目有关资料,符合国家减免税收条件的技术合同项目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在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不能在成本中分摊或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不能在事业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第十三条 经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的提取比例按《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待遇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会同市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令其补交税金、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撤消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财税与奖酬金等优惠政策,并处以合同成交款1~5%的罚款。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 *** 合同(包括专利权 *** 合同、专利申请权 *** 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 *** 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第三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由省科委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第五条 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2名以上合格的专(兼)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技术认定;

(三)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酬金金额;

(五)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时报送省科委;

(六)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技术秘密。

(七)接受上级及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合同登记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过省科委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非标准格式文本必须符合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 *** 方、顾问方、服务方或中介方,应当自技术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文本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2份,到所在地区或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出让方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受让方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 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个人就非专利技术 *** 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委托 *** 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或标的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或限制其继续发展技术的;

(四)个人 *** 非职务发明而无所在单位证明的;

(五)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印章不完备的;

(六)没有技术合同特征或缺少标的、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缺陷,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 *** 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 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是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二、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 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属于认定登记的范围。

三、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 ***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

4、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交易额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信凭证之一,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更顺利的在银行获得贷款,提高企业(或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度。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

6、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盖骑缝章),原件封底贴上印花税。

2、经费支出预算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备注:年度内首次办理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软件企业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还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合同不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需要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 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第四条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 *** 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 *** 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一百零一条或者之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以当事人之间往来电报、电传、信件作为合同文本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 完整的合同文本后重新申请,有关电报、电传、信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 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第九条 个人就非专利技术 *** 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第十条 委托 *** 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一条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 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名称,采有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表述;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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